周磊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来源:周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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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12月登记结婚,婚后家庭各项收入均由张某保管和开支, 20017月,王某因做生意向张某支取57000元,并在张某的要求下向张某立下借据一张,写明今借款人民币57000元,借款人为王某,借款时间为200176日。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很大,争吵不断,20131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其欠款57000元。

评析:我们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应当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而原告在庭审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原告婚前的财产,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应当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取得的个人财产,且原、被告婚后家庭取得的财产一直由原告负责保管和进行开支,因此应当认定该57000元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机械地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当与一般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从债的法律特征来看,债的关系作为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在财产分配、财产交换领域形成的经济流转关系,体现的是财产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流转过程。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未明确各自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前,夫妻之间无法实现债的意义上的流转。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有三种管理模式:一是夫妻一方单独管理,二是夫妻各方单独管理,三是夫妻双方共同管理。某些财物由一方保管或使用,当另一方需临时使用时,就可能产生管理的僵局,往往会产生借用的行为,如果这种借用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归还时,不会产生法律上的后果,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不需承担必须偿还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借款合同,但其标的物为属于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且有平等处理权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故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王某归还57000元的诉讼请求。

结论本案被告王某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开庭审理并发表了代理意见,充分阐述了我方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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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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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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